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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易堂:节选第七章《易》筮

佚名 03-15

风水堂:节选第七章《易》筮

周易占筮学:读筮占技术研究 节选

第七章 《易》筮

筮是占卜之一种。

《尔雅》:“占者,视兆以知吉凶也。” 这里的“兆”是指灼龟后出现的兆象,但实际上也包括了如天象、物象等所谓“前兆迷信”之兆,即某种人间灾祸或吉祥的预兆。故《方言》曰:“占,伺视也……凡相候谓之占。” 候者,即伺候兆之出现而视之。

卜,灼剥龟也。一曰象龟兆之纵横也(见《说文》)。这由来于古人欲预知后事之吉凶,多灼龟以取兆。后引申凡欲预知后事之行为,或以己意预测后事,亦曰卜,如现代汉语中尚有“生死未卜”“前途未卜”一类话。

“占卜”者,实是通过某种工具或某种形式取“兆”、视“兆”而预测吉凶的行为的总称。古人视龟兆而预测吉凶的行为称占卜,现代寺庙中仍风行的求签以测吉凶的行为,亦可称占卜。

筮,是占卜法之一,向来专指以《周易》来占卜的方法。故本章以“《易》筮”命名。

一、卜与筮

占卜之事,在我国起源很早,但究竟起于何时,已不可考。于省吾先生在《〈周易尚氏学〉序言》中说:

《易》卦起源于原始宗教中巫术占验方法之一的“八索之占”。古也称绳为索,“八索”即八条绳子。金川彝族所保持的原始式八索之占,系用牛毛绳八条,掷诸地上以占吉凶。《易`系辞》称“庖牺氏(即伏羲氏)始作八卦”,乃指八索之占言之。“八索”这一名称,*早见于《左传》《国语》。“八索之占”是八卦的前身,八卦是“八索之占”的继续和发展。近年来的学者们,都说八卦与伏羲氏完全无涉,这就未免“数典忘祖”,截断了《易》卦的来源。

按于说,则秦汉以来的传说,每每将《易》的卦画归之于伏羲,似乎不为无据。又后出现的所谓“三《易》”之二的《连山》《归藏》,竟托始于伏羲和黄帝(有的则说是夏、殷之《易》,即“夏曰《连山》,殷曰《归藏》”),传说无征,信从者不多。

唯近数十年来,殷墟甲骨的大量发现,而后言占卜者乃得*早之实物证明。说到占卜的起源,虽仍未能穷究本始,然殷代占卜状况却是清楚可知了,而《周易》好多问题亦顺此而得到解决。

甲骨的占卜盛于殷商时代,而不一定始于殷商。从甲骨文刻画的精致,字形的俊美,直到现代,书法家对其崇拜与欣赏的感情仍然有增无减。由其成熟与熟练的程度观察,可以推知前此或有较为粗糙而丑陋的形式以为过渡,想来是合乎情理的。罗振玉《殷虚书契考释》以为:“《史记`殷本纪》载成汤以来以至于帝辛,传世三十,今见于卜辞二十有三。” 现存甲骨卜辞均为盘庚迁亳后至武乙徙河北时所作。盘庚距今年代几何,无法确数,因为司马迁记周宣王以前事,只纪世代而并无系年,盖约当公元前千数百年之时。其时之占卜法,《殷墟书契考释》从实物上观察,为说如下:

卜以龟,亦以兽骨。龟用腹甲而弃其背甲(背甲厚,不易作兆,且甲面不平,故用腹甲)。……兽骨什九,龟甲什一而已。其卜法,则削治甲骨甚平滑,于此或凿焉,或钻焉,或既钻更凿焉。龟皆凿,骨则钻者什一二,凿者什八九,既钻而又凿者二十之一耳。此即《诗》与《礼》所谓“契”也。……既契,乃灼于契处以致坼。灼于里则坼见于表,先为直坼而后出歧坼,此即所谓兆矣。

从上可知,商代的占卜法,或凿或钻,而契后又用灼以求兆。《殷虚书契考释》又曰:

不契而灼则不能得坼。既契则骨与甲薄矣,其契处刃斜入,外博而内狭,形为椭圆,则尤薄处为长形。灼于其上,斯沿长形而为直坼,由直坼而出歧兆矣。于以观吉凶,并刻辞于兆侧,以记卜事焉。

说明甲骨卜辞是其时每次占卜之事的记录 。但我们看甲骨卜辞,实只是所卜之事或验,其视兆而占吉凶之辞根本没有。如“庚寅卜在榖,贞,王田,往来亡(无)灾” ,是记庚寅之日问王田猎,结果是往来无灾。但我们并不知这个结果如何由兆而得出。我们既不知怎么样的兆、占为凶;也不知怎么样的兆、占为吉。视兆而占,不要说没有标准答案,即令见仁见智的方法都寻不出。但当时的专家如太卜,肯定有他自己的兆象分类法,如《周礼`春官宗伯`太卜》:“太卜掌三兆之法……其经之兆体,皆百有二十,其颂皆千有二百。”他自能“破译”出出现的兆,从而占之。但实在有点像占梦,除非梦中的象与现实的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,或者人为地规定对应关系,那么,可以对号入座,否则就可乱说一通。前章曾举过卫侯占梦而被欺骗之事,即可说明。我们可以想象视甲骨之兆是一件极繁难与极容易并在一起的技术。我们现在看到甲骨上的兆,几乎寻绎不出兆与辞之间的联系,简直可说是无从识得。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,即当时于兆也一定有占(占指作出解释)。但解释之辞较多,如全刻在上面,岂不麻烦之至?故而所占之辞终不可见于甲骨。但有占之事实,则可以从《左传》上找到例证。《左传`庄公二十二年》记懿氏卜妻陈公子敬仲,懿氏之妻占之曰:“吉。是谓:‘凤凰于飞,和鸣锵锵。有妫之后,将育于姜。五世其昌,并于正卿。八世之后,莫之与京。’”《襄公十年》记郑皇耳帅师侵卫,孙文子卜追之,献兆于定姜,姜氏问繇,曰:“兆如山陵,有夫出征,而丧其雄。”《哀公九年》记晋赵鞅卜救郑,遇水适火,占诸史赵、史墨、史龟,史龟曰:“是谓沉阳(杜预注:火阳,得水故沉),可以兴兵。利以伐姜,不利子商。”余永梁以为,这种繇辞视兆而作,出于临时发挥,其后之占辞亦是新造。当然亦可沿用旧辞,如有从前相同的兆辞所发生的事与占辞,则沿用其旧。如前无此兆,则需新造。按余氏此说,则兆辞实与占辞合并而均成为占辞。

兆象是这样的繁难而不易辨识,灼龟又是如此的复杂,筮法就继起而代替了这繁难、复杂的过程。卦数有一定,卦爻之下又系以有定之辞,筮时遇得何卦何爻,即可依卦象、卦爻辞引伸推论。故六十四卦好比龟卜的兆象,卦爻辞好比龟卜之颂,也即上引《左传》“姜氏问繇”之“繇”再加上筮者之解,就可完成占筮的全过程。这比龟卜的辨别兆象,实在简易多矣。

余永梁谓筮法是从卜法蜕化而来,并列举卜辞与卦爻辞句法和成语的比较以证。此说大有意味,给笔者很大的启发 。如卜辞“戊寅子卜有它;戊寅卜亡(无)它”,《周易》有“有孚盈缶,终来有它,吉”,这是从句法上看其类同。断占术语方面,相似处极多。如:

卜辞:利、不利。

《周易》:利、无不利、无攸利。

卜辞:吉、大吉、弘吉。

《周易》:吉、大吉(元吉)。

卜辞:得、亡得。

《周易》:有得、无得。

卜辞:若、弗若。

《周易》:若、如、不如。

……

只是商似乎没有八卦,八卦可能是周民族所创。从文字上论,甲骨上没有“卦”字、“筮”字、“蓍”字。“卦”字从圭、卜,明明是有了“卜”字,才有后起的“卦”字。《商书》也只有“卜”而无“筮”,一直到《君奭》篇,才有“若卜筮,罔不是孚”之句。

周文化较商为低,则是好多历史学家都承认的事实。所以我认为《易经》是周文化吸收商文化并受到商文化改造的产物,而周文王是亲与其事的主角。《系辞传》说的“《易》之兴也,其当殷之末世、周之盛德耶?当文王与纣之事邪”,以及司马迁《报任少卿书》“文王拘而演《周易》”之类的记载,的确是有案可查的。即从卜辞与筮辞的异同上,也可察见其迹象。

《史记`周本纪》载:

崇侯虎谮西伯(文王)于殷纣曰:“西伯积善累德,诸侯皆向之,将不利于帝。”帝纣乃囚西伯于羑里。

司马迁这个“谮”是只能释为“诉”,而不能以“加诬曰谮”来解释的。崇侯虎以其特有的敏感觉得西伯是个危险人物,西伯当时羽毛未丰,故纣王听崇侯虎之言即轻而易举地将其作为人质软禁起来。

据此,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推想:周文王怀有原属周文化的《周易》,其时或只具六十四卦,或六十四卦之外,只有很简单的几句筮辞。被囚禁于殷地之后,反而趁此机会如饥似渴地学习并吸收殷文化,且以殷文化来充实与改造《周易》,从而基本完成了合殷、周二种文化于一炉的《周易》筮辞。后来周臣闳夭用美人计使西伯获释,也即《史记`周本纪》所载:

乃求有莘氏美女,骊戎之文马,有熊九驷,他奇怪物,因殷嬖臣费仲而献之纣。纣大说,曰:“此一物足以释西伯,况其多乎!”乃赦西伯,赐之弓矢斧钺,使西伯得征伐。曰:“谮西伯者,崇侯虎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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纣之智与力也是超群的,只是骄与欲,令其智昏,而“谮西伯者,崇侯虎也”之语,更使人联想到鸿门宴之前项羽对沛公的言语:“此沛公左司马曹无伤言之,不然籍何以至此?”纣放西伯,又授兵权,真可谓放虎归山,而又为虎添翼。西伯在不声不响中还带回了囚禁时完成的宝典——《周易》。从《周本纪》所载:西伯“笃仁,敬老,慈少,礼下贤者,日中不暇食以待士,士以此多归之”,“西伯阴行善,诸侯皆来决平”,认“西伯盖受命之君”,都足资证明文王之有勃勃雄心而又工于心计也。《周易》开篇《乾》卦筮辞所塑造的形象,正是据其切身体验而写出,是以他自己为模特儿的。他在不声不响之中,已与原来帝纣之诸侯挂上了钩。待武王一旦举事,回戈相向,武王即“飞龙在天”,完成了文王的未竟之业。

出于对商文化的崇拜,加上原商民及其后裔对传统的留恋,周灭商后,有一段卜与筮并存的时期,不但并存,而且同时并用,这在古书中可以找到很多证据,此不赘述。然龟卜终因其卜法繁难,刻辞不易,甲骨难得而逐渐淘汰;筮虽后起,却以其简易化、标准化而赢得广大群众,*终取代了甲骨卜法的地位。

二、《易》筮

《说文》:“筮,《易》卦用蓍也。”段注:“《曲礼》曰:‘龟为卜,策为筮。’策者,蓍也。《周礼`筮人》注云:‘问蓍曰筮,其占《易》。’……从竹者,蓍如筭也,筭以竹为之;从巫者,事近于巫也。九筮之名:巫更、巫咸、巫式、巫目、巫易、巫比、巫祠、巫参、巫环。字皆作巫。”巫掌筮,故九筮之名皆冠“巫”字。孙诒让《周礼正义》引宋代刘敞、薛季宣等人之说,谓“巫更”以下皆古之精于筮者九人之名 。盖《易》筮之专家也。

高亨曰:“考筮之工具,*初当用竹……盖古之筮用竹,巫掌之,故‘筮’从竹、从巫。可见*初之筮,当用竹而非用蓍。” 笔者是特别的赞成。但高氏又曰:

其后分用蓍草……《说文》:“蓍,蒿属,生十岁百茎,《易》以为数。天子蓍九尺,诸侯七尺,大夫五尺,士三尺。从草,耆声。”

这节文字不大好懂。九尺、七尺云者,是指长成的长度呢,还是蓍的品种呢?想来当是指长度,即天子用的当生长至九尺之长度,说明蓍草是可以长得很长的一种草。但既能长到九尺或更长,则三尺时必很嫩,一干就软得了不得,是不能用的。

而《易纬`乾坤凿度`乾凿度》则记载说:

圣人设卦,以用蓍生,圣人度以虚实,英草与天齐休。《万形经》曰:“蓍生地于殷(殷中土也)凋殒一千岁,一百岁方生四十九茎,足承天地数。五百岁形渐干实,七百岁无枝叶也,九百岁色紫如铁,一千岁上有紫气,下有灵龙神龟伏于下。”《轩辕本经》曰:“紫蓍之下,五龙十朋伏隐。天生灵菥,圣人采之,而用四十九,运天地之数,万源由也。”

自从看了《说文》和纬书的文字后,把我吓坏了,哪儿还敢去弄这奇异的神草!所以说来惭愧,我现在连《易》筮的专门工具——蓍草究竟是木本或草本都搞不清,也识不得。我为什么特别赞成高亨先生“古之筮用竹”的说法呢?因为我想当然地一直用四十九根小竹条占筮的。若按植物学上说的“蓍,菊科,多年生草本”,那么用这草的茎老是在手上“挂”“揲”“扐”,姑且不说是多么的不方便,它也吃不消;而*主要的,恐怕它并不是古书上所说的灵草呢。用竹则不但有“从竹”的根据,还有《楚辞`离骚》“索藑茅以筳篿兮,命灵氛为余占之”一句之王逸注文可为旁证:“藑茅,灵草也。筳,小折竹也。楚人名结草折竹以卜曰篿。”

《易》筮之法,肯定由简而繁,而更趋神秘。其后,随着《易》筮拥有之群众增加,为便于掌握而使之通俗化、普遍化,则又由繁趋简。但简不废繁,因繁容易显示出郑重性、神秘性,故其*后,乃繁简并存。

(一)《系辞传》所载古筮法

《周易》*古之筮法,已无可考。《系辞传》所载筮法为保留古代筮法专门技术的唯一珍贵文献,从而为历代《易》学者所遵循,并视为*正规之筮法。

《系辞传上》:

大衍之数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。分而为二以象两,挂一以象三,揲之以四以象四时,归奇于扐以象闰,五岁再闰,故再扐而后挂。天一地二,天三地四,天五地六,天七地八,天九地十。天数五,地数五,五位相得而各有合。天数二十有五,地数三十,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。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。《乾》之策二百一十有六,《坤》之策百四十有四,凡三百有六十,当期之日。二篇之策,万有一千五百二十,当万物之数也。是故四营而成《易》,十有八变而成卦。八卦而小成,引而伸之,触类而长之,天下之能事毕矣。

“衍”者,演也。筮为推演天地之数而得,故称“大衍”。而这“大衍之数”为什么是五十?则众说纷纭,莫衷一是。如《周易正义》引马融之说:“马季长云:《易》有太极,谓北辰也。太极生两仪,两仪生日月,日月生四时,四时生五行,五行生十二月,十二月生二十四气。北辰居位不动,其余四十九,转运而用也。” 依马说,即“五十”由以下数相加而得:

1(太极)+2(两仪)+2(日月)+4(四时)+5(五行)+12(十二月)+24(二十四节气)= 50

此外,《汉书`律历志》、京房、荀爽、崔憬、姚信、朱熹均各有说,读者可自去查阅《周易集解》《周易正义》《周易本义》等书,此不具论。不过各家共同的特点是想尽办法凑成“五十”而已。今人金景芳先生由《系辞传》“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,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”,以为大衍之数实为五十有五,今本的大衍之数五十,当是传写脱“有五”二字 。按金说卓然杰出,确然可信,于理于文全无扞格,则诸旧说不攻自破,无用赘言矣。天数五者,即天数五个奇:一、三、五、七、九,其和二十五。地数五者,即地数五个偶:二、四、六、八、十,其和三十。二十五加三十,等于五十五,故曰天地之数五十有五,亦即大衍之数也。

“易”者,象也。我以为亦可言:“易”者,数也。以现象言,则为象;若以本质言,则为数。象实生于数。数之大别有三:一为天之数,一为地之数,一为人之数。为便于思考,我把天之数理解为时间之数,以象言,天行、天运,时间之象也;把地之数理解为空间之数,以象言,地位、地方、地盘,空间之象也。人之数,即为当事人与时间之数、空间之数发生特定关系之部分,此亦一数也;以象言,则为人与天数、地数发生关系时所生之种种现象。举一简单例子:冬天某月某日,某人于某处淋雨一小时,第二天起,某人即感冒发烧在家卧床休息,三天后痊愈。此即三数结合而生之象,故言象生于数。而人无时无地不与天数、地数有关周易占筮案例,岂不大伤脑筋?答曰:非也。人与天数、地数之关系,固有一般的关系和特殊的关系两种,即正常与不正常的区别。人所关心者为特殊之关系;至于一般之关系,全在意料之中,是无须关心的。但特殊与一般亦相对而言,如一人在家正常生活,与天地之数关系一般;明天外出旅行,稍稍特殊矣。然正常之旅行,其关系仍可称一般;如车船出事故,则为特殊矣。车船出事故,同乘者无恙而己独伤,或同乘者皆亡而己独存,则更特殊矣。然细细思之,无不是天数、地数、人数三数结合之产物,所以我国谓事之必然发生不可避免者曰“天数”或“气数”。“天数”者非仅天之数,实包三数言之,即自然之数或必然之数的代称,“气数”亦然。

笔者正是以三数结合的观点来理解《易》筮的。人之参与“筮”,即是以数来推知即将发生之特殊关系;或已经发生特殊关系,而以数来推求解决之方法。以数推演而得象,这个象即是一种“启示”,或能触发人之智慧,采取应变行动。大衍之数五十有五,只是一个象征之数(不管是“五十五”或“五十”,与筮得的结果无关,因为反正只用四十九),“其用四十有九”,则是由筮法决定非此数不可的。

至于减去六根的理由则可用姚信、董遇的话来解释:“天地之数五十有五,其六以象六画之数,故减之而用四十九。” 下面解释《系辞传》从“其用四十有九”(即用四十九根小竹条国易堂:节选第七章《易》筮,称四十九策)到“十有八变而成卦”的全过程。

一变 以四十九策演之如下:

一演 将四十九策任意分为两部分,这就是所谓“分而为二以象两”。

二演 于此一部分,在其中取出一策,这就是所谓“挂一以象三”也。

三演 挂一以后所余之策,以每四策为一组数之,这就是所谓“揲之以四以象四时”也。但不能将策数尽。

四演 数至*后,或余一策,或余二策,或余三策,或余四策,取而夹之指间,这就是所谓“归奇于扐以象闰”也(“奇”指余数,非“奇偶”之“奇”)。

五演 取另一部分,每四策为一组数之,所谓“再揲之以四”。但也不许数尽。

六演 数至*后,或余一策,或余二策,或余三策,或余四策,取而夹之指间,所谓“再归奇于扐”也。

七演 取指间所夹之策而挂之(包括二演、四演、六演夹于指间的所有余数),所谓“再扐而后挂”也。

至此,一变毕,其结果只能有两种:

1. 余四十四策。

2. 余四十策。

二变 以一变所余之策演之如下:

八演 如一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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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演 如二演。

十演 如三演。

十一演 如四演。

十二演 如五演。

十三演 如六演。

十四演 如七演。

至此,二变毕,其结果有三种:

1. 余四十策。

2. 余三十六策。

3. 余三十二策。

三变 以二变所余之策演之如一变、二变。

三变毕,其结果有四种:

1. 余三十六策,即余以四策为一组者九组,亦即九揲之数,是为九,是为老阳,是为可变之阳爻。

2. 余三十二策,即余以四策为一组者八组,亦即八揲之数,是为八,是为少阴,是为不变之阴爻。

3. 余二十八策,即余以四策为一组者七组,亦即七揲之数,是为七,是为少阳,是为不变之阳爻。

4. 余二十四策,即余以四策为一组者六组,亦即六揲之数,是为六,是为老阴,是为可变之阴爻。

三变至此而初爻成。每三变而成一爻,由下往上画,阳爻画“ ”,如其为老阳,则记一“九”字于画旁;如其为少阳,则记一“七”于画旁。阴爻画“ ”,如其为老阴,则记一“六”字于画旁;如其为少阴,则记一“八”字于画旁——以为可变与否之标号。二、三、四、五、上各爻皆依初爻的演法而得,六爻俱得而成卦。每卦六爻,每爻三变,十八变才成一卦,此即所谓“十有八变而成卦”也。每爻之成,均有“九”“八”“七”“六”之可能。“九”“八”“七”“六”即谓之四营国易堂:节选第七章《易》筮,《易》以四营而成卦,又据四营以变卦,故曰“四营而成《易》”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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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乾》卦六爻,每爻皆为老阳九,策数是三十六;以六爻乘三十六得二百一十六,此为《乾》卦共得的策数。《坤》卦六爻皆为老阴六,策数是二十四;以六乘二十四得一百四十四,此为坤卦共得的策数。二百一十六加一百四十四,共三百六十策,正与一年三百六十天相等,故曰“当期之日”。

《周易》上、下二篇,共六十四卦,三百八十四爻,阴阳各半。阳爻一百九十二,以得老阳之策数三十六乘之,共得六千九百一十二策。阴爻一百九十二,以得老阴之策数二十四乘之,共得四千六百零八策。两数再相加,共得一万一千五百二十策,这个数与天地所生物以万计相应,即万物之象征,故曰“当万物之数也”。

所谓“八卦而小成”是指九变而成的三画卦,因为它仅仅象征有限的事物,故是《易》道之小成。待引而伸之,十八变而画成六爻的六十四卦,六十四卦则通过六爻的变化,每一卦又可以变为六十四卦,则天地间的变化能概括无遗,故曰“引而伸之,触类而长之,天下之能事毕矣”。

关于《系辞传》所载筮法的解释,古今各家无有异词,几乎全承袭旧说,只是有的在形式上特别讲究。如朱熹《筮仪》之类,也不过增加其神圣庄严的气氛而已,于“数”并无任何影响。即使照一般的说法,这么多根蓍草夹在指缝中,两手还要不断地动作,夹的草越来越多,手法还必须轻灵异常,否则天知道指缝中的草会夹成什么样子,一副草又能用几次?故笔者用竹不用草也。再者,如不想故作神秘,则一切于“数”没有关系的形式,自可摈弃不用。因此,我更述简便筮法如下:

用小竹棒(一寸多长,方形,免其滚动)四十九根,即于案上任意分成左右两部分。先在右部分中取出一根,置于案右上角。再将右部分以四根为一组数之,若余一根,则与案右上角所置者合而为二,再从案上之任何部分取出三根与此二根合成五根之数。若是余四,则须与右上角一根相合之后再取四根以合成九根之数。至此一变成,案右上角的根数不是五便是九。这五或九放在那儿不动。再将余下的混合一起后,任意分成两部分,即于右部分中四根为一组数之,若余一根则再取出三根,若余二根则再取二根,余三根则取一根,以合成四根之数。若是余四,则须再取出四根,合成八根之数,然后将这四根或八根共置于案右上角。至此二变毕,二变时取去的不是四根就是八根。三变是将案上余下的混合一起,任意分为两部分,完全与二变同样处理,即再取去四根或八根置于案右上角。*后合计案右上角之根数——如为十三,即说明余下部分是三十六,为老阳;依此,如为十七,则是老阴;如为二十一,即是少阳;如为二十七,则是老阴。至此初爻成。

按上法,六次重复,得六爻,而成一卦。

此法于“数”毫无影响,而得卦之速度将快一倍以上。只是少了挂、扐、归奇、揲等具有神秘色彩的动作而已。

(二)以钱代蓍

《仪礼`士冠礼》曰:“筮与席所卦者。”郑注云:“‘所卦者’,所以画地记爻,《易》曰:‘六画而成卦。’”贾疏曰:“筮法依七、八、九、六之爻而记之,但古用木画地,今则用钱。以三少为重钱,重钱则九也;三多为交钱,交钱则六也;两多一少为单钱,单钱则七也;两少一多为拆钱,拆钱则八也。”

惠栋曰:贾疏所指“古”,谓三代;“今”,谓汉以后。可知以钱代蓍,由来已久。故《朱子语类》曰:“今人以三钱当揲蓍,不能极其变,此只是以‘纳甲’附六爻,‘纳甲’乃汉焦赣、京房之学。”

唐于鹄《江南曲》曰:“众中不敢分明语,暗掷金钱卜远人。”可见以钱卜卦,唐时十分盛行,已成民风民俗。

《唐六典》曰:“凡《易》之策四十有九。”注云:“用四十九算,分而揲之,其变有四:一曰单爻,二曰拆爻,三曰交爻,四曰重爻。凡十八变而成卦。” 案此,则揲蓍亦用交、单、重、拆之说。唯云“十八变而成卦”,则与掷铜钱者自有分别。

胡一桂《筮法变卦说》:“平庵项氏曰:以京(房)易考之,世所传《火珠林》者,即其法也。以三钱掷之:两背一面为‘拆’,即两少一多,少阴爻也;两面一背为‘单’,即两多一少,少阳爻也;俱面为‘交’,交者拆之聚,即三多,老阴爻也;俱背为‘重’,重者单之积,即三少,老阳爻也。盖以钱代蓍周易占筮案例,一钱当一揲周易占筮案例,此后人务径截以趋卜肆之便,而本意尚可考。”

据以上记载,将掷铜钱筮法简括如下。

取三铜钱掷之,出现四种可能性:

两背一面,得少阴爻——画“ 八”;

两面一背,得少阳爻——画“ 七”;

三钱皆面,得老阴爻——画“ 六”;

三钱皆背,得老阳爻——画“ 九”。

六掷即得一卦,自下而上画之成卦以占。

文章来源:易经在线